防汛影响论证概念
《上海市防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8日通过,并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
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的要求,为加强地下公共工程设施的管理,保障地下公共设施的防汛安全,规范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制定了《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
防汛影响论证审批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受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东诸安浜路口) )
审批申请主体
单位或个人
审批依据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条件
1.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
2.符合所在地水利、排水等专业规划;
3.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
有效期
无
有无年检
无
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1.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风驰(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书(10本);
4.国家或者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5.地下公共工程平面图(1:500);
6.项目周边地下综合管线图;
7.论证报告电子光盘(2盘)。
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