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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作者: 风驰咨询(上海) 日期: 2013-11-19 09: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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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评估,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的制订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主体,其他部门参与。

  评估主体要专门成立评估小组,可以根据拟评估的内容事项,组织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政府法制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参加评估。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主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公益事业、农民负担、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等有关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

  (二)关系到产权转让、劳动关系调整、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三)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四)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五)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活动;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以及是否会引发其他事端,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及时;

  (三)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群众接受程度;

  (四)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公开征求意见应在邢台的主流媒体及网站上进行,时间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群众代表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报送决策机关。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应将决策机关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抄送市维护社会稳定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评估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不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决策,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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