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我公司受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委托,于2013年10月23日发布公告的宝安区西乡街道LED路灯节能改造第三方节能评估服务项目(招标编号:OTC1313910,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项目,针对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公告》“商务评议指标表”中的有关内容提出的问题,招标人进行了答复,内容如下: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标人问: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议指标表》的“项目业绩及能力”评分项中关于“投标单位节能评估项目业务能力:投标单位近三年承担过国家级节能量审核项目(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评分判断依据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能够反映项目的节能量等级”不合理,理由是节能量是审核之后才确定,签订合同时未注明节能等级。
回复: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其节能量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书),合同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书无反映节能量等级的须提供该项目已完成的节能评估或其它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其节能量等级即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商业计划书
注:根据有关规定,招标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加以澄清或说明,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若本答疑公告与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答疑公告为准。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