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正2006)2787号)和《厂—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E2008)2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省、国家备案、核准、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能耗指标,建设和生产采取的节能措施、节能效果、能源单耗水平等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
局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贸流通及公共机构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发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统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贸流通及公共机构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交通、商贸流通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商业计划书
市住建、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 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应实施节能评估回避制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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