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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前 须评估风险

作者: 风驰咨询(上海) 日期: 2013-12-30 14: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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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出台,《细则》规定,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征收项目,一律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据悉,《细则》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各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商业计划书
 
  《细则》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意见。入户调查摸底率不得低于被征收人总户数95%以上。对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受征收影响较大的被征收人、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风险评估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被征收人代表等。
 
  风险评估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被征收人对项目持反对意见,超过33%或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为高风险;反对意见占5-33%或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反对意见低于5%为低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高风险的,应当作出不可实施的意见,或者调整决策方案;存在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达到低风险的,做出可实施的意见;存在低风险的,作出可实施的意见,但要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细则》明确规定,在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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