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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防汛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风驰咨询(上海) 日期: 2016-01-06 16: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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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防汛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叶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防汛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结合防汛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修正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修正案草案印发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7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7月9日,法制委员会还将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及其说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意见。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情况

  (一)关于防汛预案的演练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对其所编制的防汛预案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评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进行应急演练和评估,是完善防汛预案,有效提升全社会防汛应急能力的有效途径。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规定:“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四条)

  (二)关于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在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中,应当明确如何监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实际效果。为此,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三款)

  (三)关于台风、暴雨红色预警的应急措施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除应急抢险外,露天建筑工地、高空作业等室外作业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公园应当采取闭园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防汛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的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另外,修正案草案关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是合理的。为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八条修改为两款,具体表述为:“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九条)上海防汛影响论证www.fengchizixun.com

  (四)关于紧急情况时的人员撤离

  有的委员提出,“对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实施紧急撤离”的表述不是很清楚,建议能够表述得更加准确一些。还有的委员提出,“紧急撤离”可以明确为“强制撤离”。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将“紧急撤离”明确为“强制性撤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将“紧急情况”明确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撤离的实施。为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修正案草案以外的审议意见的处理。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还针对依法防汛、科技防汛等修正案草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提出了意见。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此次法规修改是局部修正而不是全面修订,主要目的是明确基层防汛工作要求、健全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制度、加强防汛应急处置、完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体系。为此,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暂不作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予以妥善处理。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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