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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评估的概念

节水评估主要针对拟建项目而进行的评估,它包括有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对于这些项目的节水评估,在审查拟建方案用水的基础上,对其用水情况,重在一个“估”字,是以估为主,以评为辅。对拟建项目的节水评估,要针对其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以及设计中采用的节水措施等进行估测。也就是以同工艺先进的在用水项目的用水状况为目标(为标准、为依据),在同等规模下进行估测、测算各项目的分项用水构成,以及分析、研究设计方案中各项用水的真实性。拟建项目,由于没有客观的用水记录,所以对于每一项用水量,虽然在设计中可能会有大量(也可能没有),可是,对于各项用水的真实性(实际用水量、取水量),还不能肯定,但为了要做出评价,进行估测、估算是非常必要的。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4(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市及本区水务及供水、节水等规划要求,同时可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且对周边供水及今后用水发展无影响;

2)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3)节水设施评估报告由工程咨询(给排水)或节能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内容全面、采集或引用数据可靠、合理,分析方法正确,评估意见为合理;

同时符合以上3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关于节水设施设计部分的资料

3)节水设施评估报告

4)给排水平面图

5)总平面图

6)其他相关资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

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 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 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核准。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答复;

(四)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七条(接水要求)

供水企业在受理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接水申请时,应当 查验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或者审核不同意的,供水企业不予受理接水申请。

第八条(限制措施)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的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企业不得予以接水。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书面审核意见(通知)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节水设施种类)

节水设施的种类根据用水情况进行划定:

(一) 制冷设备水循环系统;

(二) 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三) 生产工艺水回用系统;

(四) 中水回用系统;

(五) 生活用水器具;

(六) 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十条(节水设施标准)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关于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执行。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

(二)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50%以上,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为60%以上;

(三)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为50% 以上;

(四)生活用水月用水量在5000文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回用设施,其生活污水回用率应为30%以上;

(五)浴室、洗涤、餐厅等生活用水,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六)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T778.2/1996),并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来水管管材;

(七)凡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中水回用装置或者雨水收集装置.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未按规定建设的,由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追究)

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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