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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权取消和下放的意义

作者: 风驰咨询(上海) 日期: 2014-02-16 12: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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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要把职能转变作为新一届国务院工作开局的关键,把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职能转变的突破口。要大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放权,为此国务院近期连续作出决定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从概念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是行政审批这一行政行为是因当事人的依法申请而启动,而不是基于行政审批机关职权而开启;二是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审查,准予(同意、批准、审批)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是这一行政行为的实质,实践中表现为行政许可证的发放(或者为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可行性研究报告

  现在国务院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仅是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行为,意味着市场放开或市场的门槛放宽,拆掉了市场的“篱笆墙”。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事项、行为、资格资质认可)不需要申请审批了,直接就可以“进门”了,通俗讲就是不需要“门票”了;靠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了。而并非取消该项工作,也并不是该项工作不存在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在当地影响力最大、覆盖面最广的媒体上公开公布之日起生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取消行政审批权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取消行政审批后,要通过改进管理办法和制定相关措施,把应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以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为由放弃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工作职责要从“事先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宏观监测、督促指导等。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权意味着权力下放。权力下放总的原则是,凡是适宜于下面办的事情,都由下面决定和实行。权力下放属于权力转移,意味着行政审批主体的变更,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味着行政审批权力已归属地方政府,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若发生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 权力下放不是委托审批,委托审批不改变权力拥有的主体,因而受托部门从事委托事项的责任,仍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审批是行政委托的形式之一,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大道至简,明政善为。简政放权是件大事,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行政审批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从总体上看,最容易出现,同时也是较难克服的问题是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及各流程之间的衔接问题。作为下放权力的承接者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措施,完善规范各种程序,有效衔接下放的权力;作为上级政府要加强督导,后续监管,不能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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