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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

作者: 风驰咨询(上海) 日期: 2013-08-05 1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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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管理

1、用地审批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土地预审成为各类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备文件。对属于国家限制用地目录中涉及的农林机械等14个行业112类建设项目,国土部门实行有条件供地,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有条件审批、核准;对属于禁止供地目录中所列的钢铁、建材、高档别墅等15个行业96类建设项目,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进行项目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按照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政策,建设用地按两种方式审批。一种是城市(城镇)分批次用地,是指城市(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审批。以甘肃省为例,甘肃省此类用地除兰州近郊四区需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外,其他市县一个批次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政府审批。另一种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规划确定项目(主要指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这类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级别相一致。

省政府和国务院在审批建设用地时。按法律规定收取两种规费,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部分内容。《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要求:(1)除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全省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或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应该编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由省环保局视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冶金、建材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应由市州环保局审批。(5)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保部门审批的,必须提前征求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的意见。

3、项目审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在审计目标上,重点突出绩效审计,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仅仅局限于监督财务收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性方面,而是要将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揭示和查处因盲目决策、管理不善、虚假帽领等形成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及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

(二)程序管理

1、投资计划。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和转下投资计划。

2、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或调整概算总投资。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或对变更建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执行新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审批或核准项目,可研报告或申请核准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有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政府投资部门的批复文件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凡是可研报告或申请核准报告没有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政府投资部门不予受理;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

3、项目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查。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4、后期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请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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